一男子隐瞒婚史与她人另结婚 原配起诉离婚并获得损害赔偿金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2021-05-24 13:42:36

淮安一男子在已婚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婚姻事实,在外与另一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女,原配知道后,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起离婚案件,酌定犯重婚罪的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元”的判决。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淮安首起适用民法典对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离婚案件。

据介绍,2004年,案件当事人登记结婚,2006年生有一子,婚后两人相处一般。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9年生育一女,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女方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均陈述无共同债务,一致同意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就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确认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酌定男方每月给付女方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并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方式。夫妻共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清偿债务后尚有余额50.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该款项,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赔偿金5万元。女方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男方净身出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因犯重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依法酌定男方给予女方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50.8万元,作出“女方分得35万元、男方分得15.8万元”的判决。

对于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该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解释说,按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男方的重婚行为发生在2017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民法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赵德刚 赵大为 陈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