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肉专卖店暗藏“猫腻”卖起野生动物 四人被判刑并赔损失

来源:三峡都市报 发布:2021-06-09 16:11:55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巫山县一腊肉专卖店为了谋取利益,竟暗地里与人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结果东窗事发真相败露,拴在这一利益链条上的四人均受到法律严惩。

腊肉专卖店暗藏“猫腻”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6月,向某国为经营其在巫山县某高山粮食腊肉店,先后向张某树、罗某香、龚某春等人非法收购了野斑羚、豹猫、野猪腿、野猪头、赤麂、林麝和豪猪,并非法出售了赤麂和野斑羚肢体。2019年,张某树非法收购林麝和赤麂。2020年1月,向某国向张某树求购林麝和赤麂,张某树便安排其妻子罗某香将林麝和赤麂出售给了向某国。2019年12月,龚某春在巫山县一禁猎区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猎捕夹猎捕了2只豪猪并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向某国。

2020年6月3日,巫山县公安局从向某国处搜查出以上野生动物尸体并扣押。同日,从龚某春处搜查并扣押了4个猎捕夹和约30根豪猪刺。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林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向某国、张某树、罗某香、龚某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四人被判刑并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国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为谋取私利,开设经营店铺,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斑羚,情节严重,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张某树向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安排其妻子被告人罗某香将林麝出售与被告人向某国,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罗某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龚某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非法狩猎罪。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受刑罚惩罚的同时,应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遂判处被告人向某国、张某树有期徒刑六年及五年,均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某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龚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向某国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7万余元;张某树、罗某香在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龚某春在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四名被告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承办法官称,野生动物作为维护自然生态循环的重要环节,对地球和人类的和谐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然而,少数不法分子为追求利润,泛滥捕杀,形成一条非法交易链。

本案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基本覆盖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涉及的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的完整过程。本案裁判,对犯案主犯判处监禁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决心,同时也充分体现刑罚宽严相济原则,对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判处缓刑,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本案判决被告向某国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7万余元,借此通过赔偿损失,最大化弥补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第三,本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必将对以野生动物为对象的犯罪行为起到应有的震慑。此外,本判决还呼应了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要求。(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黄洋 向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