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侣或夫妻而言,在特定节日给对方发放诸如“520”、“1314”等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很美好的。
不过,如果一名丈夫在婚姻续存期间给其他女性“爱情转账”,事情就没那么美好了.......
日前,宁波鄞州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一名女子离婚后将前夫和一名女性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前夫给该女性的所谓“爱情转账”共计40余万元。
小周(男)和小吴(女)结婚多年,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双方虽有吵闹,不过总体也算和谐。但是这份和谐被彻底打破,始于小周给其他女性的转账被妻子小吴发现。
那一天,小吴无意间发现丈夫的支付宝有一条转账记录,额度是1314元,收款方头像是位女性。
小吴内心一惊,她明白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及红包记录,越看越心凉,因为额度高达40万元。
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吴直接找丈夫摊牌。丈夫老老实实坦白说,他和一名姓贾的女子交往了一年多,多次发红包、转账。
听丈夫说完后,小吴十分气愤,决定快刀斩乱麻结束这段婚姻。半个月后,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小吴以前夫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宁波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双方展开激辩。
贾某说,小周转账的5200、1314等合计30000余元属于赠与,但均系小额支出,不宜认定为小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不应返还。另外,有些转账金额是小吴还她的钱。被告小周认为,前妻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
鄞州法院经庭审,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经过证据认定等环节,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主要裁判理由是——
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520”、“1314”、“334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收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
贾某称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总计30000余元为赠与外,其余为借款、投资款或小周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借款或投资等经济往来,因此不采纳贾某的抗辩意见,并认定小周给予贾某的款项构成赠与。
小周给予贾某钱款期间,小周与小吴并未离婚,小周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正当处分,小吴对此并不知情;小周未经小吴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贾某,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鄞州法院民二庭薛海蓉法官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该案的裁判系对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以合理途径保障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具有维护家庭伦理、正面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是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